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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及典型案例解析

浏览数:443  更新时间:2023-11-22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对工艺流程、方法、材料、组分、产品或其结合提出的改进或创造。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一、为何要申请发明专利

1、形成防卫盾。
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会使竞争对手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
2、获得垄断权。
专利权人可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3、通过专利分析科技企业动态。
分析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趋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发展规划。
4、赚取专利特许费收益。
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求,日后也很可能会有人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
5、增强中小型企业竞争动力。
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使用巨额广告费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提升企业价值。
若企业拥有一项或多项高价值专利将对企业整体估值产生巨大的增益,更容易获取投资或融资机会。
7、增强国际品牌信任,利于市场开发。
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证本身不会卷入侵权诉讼。

二、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
1、有组织编造、倒买倒卖专利
案例1:某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50家公司为获取园区的专利申请资助,聘用当地在校大学生编造专利申请,提交的申请普遍存在权利要求特征堆砌、用复杂的机械结构实现简单功能的情形。同时,这些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将他人处于授权办登期间的申请变更至自己名下,其中多件申请均进行发明人变更,专利申请授权后再变更至全国多地不同当事人,其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
2、代理机构使用虚假地址、联系方式提交专利申请

案例2:在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核查过程中发现大量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地址、电话号码填写不实。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某公司,地址为“××省××市****楼602室”,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楼仅有5层,第6层为天台。
又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省某医院,地址为“××省××市****204单元”,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地为居民住宅且周边并无医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这两家代理机构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发明专利权无效经典案例
★案例一

“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910215815.0),专利权人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的复方血栓通为年销售额十亿元以上的畅销大品种中药产品,主治视网膜静脉阻塞和心绞痛。涉案专利自授权以来,在13年中已被提起9次无效宣告请求,前后涉及3起侵权诉讼,目前在审的侵权诉讼被人民法院裁定提级管辖。本案审理涉及中药领域的多个典型法律问题,包括对说明书实验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以及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3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中药专利实验数据真实性与证明力的判断思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全面考量专利文件客观记载和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研发的通常模式和实际状况,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本案还阐述了在判断创造性评判中的“结合启示”时,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在现有技术中探寻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披露的与区别特征看似相关的技术手段事实上并未发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将该技术手段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动机。

★案例二

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号:ZL201410782528.9),共有专利权人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翔云科技有限公司。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广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中。本案共有专利权人之一宁德公司及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冠宇公司均为该领域全球出货量位居前列的头部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明显错误的修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技术术语的理解、创造性的评判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8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如何考量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本案阐明,在划分技术特征时,如果某个特征和其他特征共同才能实现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对于这些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特征在划分时应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认定;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对于作为整体考虑的多个技术特征,不应仅基于单个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作用,要立足说明书中对于关联技术特征及其功能和作用的记载,结合说明书所能证明的技术效果,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整体考量、客观认定。

★案例三

 “作为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的苯基哌嗪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作为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的苯基哌嗪衍生物”(专利号:ZL02819025.4),专利权人为H·隆德贝克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抑郁症是世界性的公共健康问题,抗抑郁药的开发面临很大挑战。本案涉及的药物沃替西汀是目前价格最贵的抗抑郁药之一,截至2022年已经获全球95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许可,其在2022年的全球销售额超过42亿元人民币。本案系仿制药申请人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治疗机理有关的技术效果的判断,化合物充分公开中对医药用途的要求以及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7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述,在判断药物化合物是否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时,不能狭义地将该药物化合物的医药用途理解为适应症层面的用途,应当在清楚梳理药物的适应症与作用机理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对于作用机理和适应症之间关系的共识,通过验证药物化合物的作用机理,以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合理预期该药物化合物具有用于某一适应症的可能性。

本案还释明,体外试验结果对于药物化合物的公开充分具有独特意义,基于体外试验的结果能够证实的效果亦应当视为专利法意义上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专利推动创新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创新文化将让个人、企业、国家更具竞争力,随着《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实施,我国正在通过加大对专利侵害的处罚力度,以及鼓励更多原创性、高价值性技术的研发,来提升整体国家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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